稻草软件论坛's Archiver

henhenhenhen 发表于 2010-4-28 19:47

山东济宁:民事纠纷遭遇行政强制执行

[table=98%]
[tr][td=2,1]
山东济宁:民事纠纷遭遇行政强制执行

[/td][/tr]
[tr][td=1,1,80%]
[/td][td=1,1,20%][/td][/tr]
[tr][td=2,1][table=98%]
[tr][td][float=left][table=315]
[tr][td=1,1,315][table]
[tr][td][img]http://news.idoican.com.cn/zgcjxwb/res/1/10572/2010-01/18/E01/res01_attpic_brief.jpg[/img][/td][/tr]
[tr][td]  因举办科学发展观展览而被强制执行的蓝天服饰商场现场所在地[/td][/tr]
[/table][/td][/tr]
[tr][td][/td][/tr]
[/table]
  本报记者 左振乾报道
  
  山东济宁蓝天服饰有限公司法人孙增林怎么也不会想到,他合法经营的服装商场会在一夜之间化为乌有。而这一结果缘自于济宁市要在2009年10月在此举办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展览,为此济宁市文化局作出了(济)文罚字(2009)第011号文化行政处罚决定书,并申请法院进行强制执行。
  行政强制在深夜执行
  蓝天公司法人代表孙增林告诉记者,他守法经营多年的商场,因为济宁市要举办“科学发展观成就展览”,于2009年8月25日半夜时分,数百名警察将他公司租赁的600平方米营业场和几百万元的商品强行收走,导致他们公司几十名女职工顷刻间集体失业,生活无着落。
  孙增林反映的问题,记者从济宁市市中区人民法院于2009年9月18日作出的《对群众艺术馆执行过程的说明》(下简称《说明》)中得到证实。该《说明》称:“我院于2009年8月26日对济宁市群众艺术馆强制执行。市直部门相关领导亲临执行现场指挥。市中区公安分局100余名干警、综合执法分局50名干警、我院100余名干警参与了执行工作。”
  据了解,蓝天服饰商场系租赁济宁市文化局下属单位济宁群众艺术馆的一楼展览厅进行营业,租赁合同自2001年11月22日签订,有效期至2010年12月21日(8年合同期,因出租方迟延交付使用一年,故顺延一年合同有效期)。随后,该租赁协议的合法性曾在租赁双方因租金争议引起的诉讼中先后得到济宁市市中区人民法院和济宁市中级人民法院两级法院的确认。合同还约定,承租人如无违法经营,可继续延长租期两年。
  “蓝天服饰商场”强制执行善后协调小组组长李良品在接受《中国产经新闻》记者采访时说,蓝天服饰公司与济宁市群众艺术馆之前签有房屋租赁合同,为了给市委市政府举办的“科学发展观展览”腾地方,群众艺术馆要求与蓝天公司解除租赁合同,但因为补偿问题没有达成协议,蓝天公司不同意。先是群众艺术馆提起民事诉讼也没有解决,后由济宁市文化局(系群众艺术馆上级主管部门)向法院申请行政强制执行。
  2009年8月25日深夜至26日凌晨,济宁市中区法院对群众艺术馆租赁给蓝天服饰公司做经营场所的蓝天商场实施行政强制执行。
  民事纠纷为何行政强制?
  其实,济宁市群众艺术馆曾试图通过民事诉讼解除与蓝天服饰公司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其于2009年6月19日向济宁市市中区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市中区人民法院受理此案并于当年8月7日开庭审理,但一直没有作出判决。
  市中区法院的《说明》也证实:“2009年6月19日,济宁市群众艺术馆诉至我院,要求被告济宁市蓝天服饰有限公司腾出租赁房屋,同时申请先予执行。我院对原告提出的先予执行的申请进行了严格的审查,认为原告的申请不符合先予执行的条件,故未裁决先予执行。2009年8月7日,我院依法组织合议庭,对该案开庭审理。8月21日,济宁市群众艺术馆申请撤回对济宁蓝天服饰有限公司的起诉。”
  正常的民事诉讼又是如何演变为行政强制执行呢?
  济宁市文化局《关于济宁市群众艺术馆展览大楼承租情况的说明》(下简称《文化局说明》)称:按照市委市政府确定10月展览馆对市民开放的时间要求,我们于2009年8月21日申请法院抓紧强制执行群众艺术馆,将租赁户搬出租赁场所。
  济宁市中区法院副院长王新党在接受采访时强调说,这是一起行政非诉执行案件,申请人是济宁市文化局,被执行人是群众艺术馆,孙增林是案外执行人。王新党否认了在执行过程中存在暴力执法的问题,只承认玻璃扎伤一名女职工。
  谁在违法?
  记者在随后的调查中发现,济宁市中区人民法院于2009年9月18日作出的《对群众艺术馆执行过程的说明》中用3个“基本合法”对此次强制执行的合法性作了解释。
  《说明》第四页中称:“我院经审查,并向上级法院进行认真汇报后,认为申请人济宁市文化局作出的(济)文罚字(2009)第011号文化行政处罚决定书在行政主体、行政权限、行为根据和依据方面基本合法。”第7页中第(一)小点又称:“在本案中,我们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济宁市文化局作出(济)文罚字(2009)第011号文化行政处罚决定书基本合法“;第(二)小点中再称:“本案程序基本合法”。
  山东某律师事务所一位李姓律师指出:在涉及被执行人的人身及巨额财产损害的强制执行,仅仅是基本合法,显然有悖“执法必严”的法律精神。这位李律师还指出:承租人孙增林和济宁市蓝天服饰有限公司与济宁市群众艺术馆基于《房屋租赁合同》形成民事法律关系,按照相关规定,要解除或终止相关《房屋租赁合同》只能通过民事诉讼程序和适用民事法律予以解决。行政机关无权对房屋租赁的效力作出认定。
  根据《公共文化体育设施条例》第31条规定的行政处罚种类为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罚款及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并未赋予文化行政主管部门作出强制搬出并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权利,因此市中区法院的强制执行显然缺乏法律依据。
  再者,市中区法院以对济宁市群众艺术馆强制执行为名,实际上被执行的是蓝天服饰商场。根据有关规定,行政强制执行前必须对被执行人进行告知。但是,市中区法院并没有对实际被执行人蓝天服饰商场履行合法有效的告知程序。
  另据《行政机关强制执行程序》的相关规定,行政强制执行开始时,负责执行的人员应当向义务人出示执行文书和证明身份的文件,并说明有关情况。
  但据孙增林反映,去年8月26日凌晨,几百名身穿各种制服的执法人员号称是对蓝天商场进行综合执法,但自始至终没有人向他出具任何执法凭证和相关法律文书。孙增林还说,除多名女职工流血受伤之外,据蓝天服饰公司初步统计,强制执行当天,有570余万元的在售商品及146.5560万元商场设施和用具被“执法队”收走,没有收到任何查扣货物清单。
  而市中区法院对此在《说明》中声称:我院干警会同执法局干警,在济宁市诚信公证处的公证监督下,将室内物品逐一清点登记,装箱封存,并逐车派人押运,押送至济宁市文化局提供的物品存放点。并在济宁市诚信公证处的公证下,将物品与登记清单逐一核对,交予济宁文化局妥善保管。
  善后小组组长李良品告诉记者,“强制执行完后,我们没有放弃协商解决,因为这种执行可能给对方造成损失。群众艺术馆是有过错的,明明知道是文化活动场所,不应作为经营场所出租。”
  然而,截至发稿时,记者没有看到当地有关部门拿出解决问题的具体方案。对于事件的进展,本报将继续关注。[/float]
[/td][/tr]
[/table][/td][/tr]
[/table]

页: [1]

Powered by Discuz! Archiver 7.2  © 2001-2009 Comsenz Inc.

桂ICP备09005550号